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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近日,由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總參無線電管理技術總站等單位起草,TC485(全國通信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的國家標準計劃《 無線電發射設備參數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征求意見稿已編制完成,現公開征求意見。
(買儀表,賣儀表就上儀表網! 查產品、看訂單…一站式全搞定!) 本標準代替GB/T 12572—2008《無線電發射設備參數通用要求和測量方法》。與 GB/T 12572—2008 標準相比,除了編輯性修改外,主要變化如下:
——更新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
——在術語和定義中,依據《劃分規定》2023 年版,增加參考帶寬、功率通量密度的定義(見 3.1 節);更新發射類別標識(見 5.1 節)。
——在發射設備頻率容限中,依據《無線電規則》2020 年版和《劃分規定》2023 年版,調整無線電業務和臺站分類方式,更新頻率容限要求,依據 ITU-R SM.1045-1 建議書對部分內容做出補充。(見 4.1 節)
——在發射設備必要帶寬中,依據 ITU-R SM.1138-3 建議書,增加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的必要帶寬計算公式等內容。(見 5.2 節)
——依據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使用的通用方法,增加占用帶寬測量方法。(見第 6章)
——在發射設備雜散發射功率限值中,依據《劃分規定》2023 年版,更新發射設備雜散發射測量頻段(見 7.1 節);、依據 ITU-R SM.329-12 建議書,更新發射設備雜散發射功率限值,并增加無線電測定和空間業務雜散域功率限值(見 7.2.2 節)。
——在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中,依據 ITU-R SM.329-12 建議書,增加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時間限制要求(見 8.2.4 節);增加不使用濾波器測量天線端口雜散域發射功率的方法(見 8.3.1.2 節)。
——在雷達系統雜散發射功率測量中,有較大修訂,依據 ITU-R M.1177-4 建議書,在結構上做了調整,完善雷達系統分類,將手動和自動的測量系統明確區分,全面介紹各類測量方法(見第 9 章)。
本標準發布后,代替 GB/T 12572—2008 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9 kHz~300 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同時確定了不同無線電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
本標準適用于9 kHz~300 GHz頻段內的不同功率等級、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但不適用檢測營救器電臺或水上發射機等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的雜散域發射指標。
測量接收機;
測試中可選擇符合本測試要求的測量接收機或
頻譜分析儀進行發射機的雜散發射功率測量,應滿足的基本要求有:
a) 所有測量接收機要擁有有效值和峰值檢波方式。
b) 提供多種分辨率帶寬選擇方式。測量中,測量接收機分辨率帶寬(指中頻末級-3dB 帶寬)應盡量等于 7.2.1 推薦的參考測量帶寬。對測量靠近工作頻率的發射時,需選擇更窄的分辨率帶寬。當選擇分辨率帶寬遠小于參考測量帶寬時,功率測量結果是參考測量帶寬內的積分功率。當選擇分辨率帶寬遠大于參考測量帶寬時,寬帶雜散發射功率測量結果是對應帶寬比的歸一化功率。但上述原則不適合離散譜信號的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另外,要依據測量接收機的具體分辨率帶寬類型(如:-6 dB 分辨率帶寬)和具體測量雜散發射信號類別(如:脈沖信號或高斯噪聲)提供分辨率帶寬校正因子。
c) 視頻帶寬不能小于分辨率帶寬,通常選擇視頻帶寬是分辨率帶寬的 3?5 倍。
d) 提供合適的濾波器波形因子,濾波器波形因子大小主要由接收機所選用的濾波器類別確定, 原則上盡量選用高選擇性的濾波器。一般采用 4 級或 5 級模擬濾波電路頻譜分析儀的濾波器波形因子(-60 dB/-3 dB 之比)的典型范圍是 5 : 1 至 15 : 1,高斯數字濾波器波形因子典型值是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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