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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
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嚴格遵循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對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修訂,為進一步落實好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執行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保障。
《處罰辦法》在文件名稱、適用范圍、框架結構、具體內容上都進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稱上,由《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在適用范圍上,新增了核與輻射領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執行。”此次修訂刪除了該條,《處罰辦法》生效后,適用范圍也包含核與輻射領域的行政處罰。
在框架結構上,修訂后《處罰辦法》條款數目由原來的82條增加至92條,整體框架不變,仍為八個章節。其中遵照行政處罰法的修改將第三章“一般程序”改為“普通程序”,同時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信息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在具體內容上,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于行政處罰定義和種類的規定,同時梳理了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標記規則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調查中止和調查終止的情形規定,將其與調查終結情形加以區分。
三是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完善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四是規范和細化行政處罰的程序。新增應當組織聽證的條件和聽證的程序要求,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范圍、審核內容以及審核意見,對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范圍進行細化。
五是補充增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單獨增加“信息公開”一節,對公開的主體、公開的內容、不予公開的情形、隱私保護、公開的期限、公開撤回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六是修改相關時限和罰款數額。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綜合考慮現行法律法規有關罰款數額的規定以及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立案時限、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處罰金額、較大數額罰款等時限和數額作出了調整。
《處罰辦法》修訂以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為基礎,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推動《處罰辦法》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范化執法水平。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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