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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近日,青海省科技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加快推動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面向社會開放,釋放服務潛能,提高資源利用率,更好地服務全省科技創新工作。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是指省內高校、
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儀器擁有單位”)擁有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或成套(含配套附件或軟件)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且納入青海省大型儀器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大儀共享平臺”)的科研儀器設備。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大型儀器擁有單位將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通過省大儀共享平臺向社會開放,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的研發活動。本《管理辦法》所稱的雙向補貼,是指對儀器擁有單位利用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對外開放共享績效補貼和企業用戶利用共享儀器設施開展科技研發試驗檢測使用補貼。雙向補貼經費由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統籌安排,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
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商業活動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在補貼范圍之內。
凡以財政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儀器擁有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驗收后6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儀器信息按照統一標準錄入省大儀共享平臺。對于不宜納入省大儀共享平臺的科研儀器設施應有正當理由,并由儀器擁有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大儀辦備案。
儀器擁有單位開展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儀器擁有單位開展對外共享服務須向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確認,申領相應發票,并按規定為用戶開具發票,申報繳納稅款。
儀器擁有單位開展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并對測試檢測、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等涉及人力資源與知識產權的,參照市場標準收取相應的服務費,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儀器擁有單位開放共享服務收入和后補助績效補貼可用于單位績效工資分配、人員培訓、儀器維護、共享平臺維護等方面的費用支出。按照我省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規定,充分落實績效工資分配自主權,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儀器擁有單位要建立健全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搞活內部分配,注重向關鍵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注重向參與開放共享、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或團隊傾斜,調動各類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
省大儀辦組織開展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績效考評,考評對象為加入省大儀共享平臺并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儀器擁有單位,考評結果經省科技廳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科研儀器設施更新和績效補貼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良好以上的儀器擁有單位,由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給予后補助績效補貼。
儀器擁有單位開放共享績效補貼對象按照性質分為普通類和專業類兩類:1.普通類儀器擁有單位,指的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非以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儀器擁有單位;2.專業類儀器擁有單位,指的是以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大儀共享績效補貼范圍:1.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對外分析測試績效補助;2.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更新補助;3.參與共享服務單位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補助。
企業用戶利用共享儀器設施開展科技研發試驗檢測等產生的技術成本,按照創新券管理辦法通過申領青海省科技創新券途徑進行補貼。
申報單位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真實可靠,對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套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補助經費,并按照科研誠信制度給予相應處罰。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并納入省級科技計劃管理信用記錄。對有違規行為的大儀辦及第三方管理機構,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大儀工作管理資格等處理。相關行政人員存在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將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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