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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近日,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司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為核心,構建排污單位依證監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新格局,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核心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監管執法體系和自行監測監管機制。
雖然,我國已于2020年底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全覆蓋,然而目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機制尚不健全,國家、省、市、縣各級許可審批、執法、監測各部門的職責定位和聯動機制不順暢。
為進一步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完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體系,加快推動解決當前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工作中掣肘問題,發布本通知。
《通知》包括四個部分、八項條款。從總體要求、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優化執法管理機制、強化支撐保障等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
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方面,《通知》要求,推動自動監測設備規范運行。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安裝運維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排污單位發現傳輸數據異常時,應第一時間以數據標記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及時檢查修復。
《通知》還提出兩種認定情形。
“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認定情形:生態環境部門發現自動監測設備比對不合格,經核實未按相關
標準規范運維的;
“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認定情形:排污單位虛假標記或謊報自動監測設備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工況異常,導致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
《通知》提出工作目標,到2023年年底,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有效聯動,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機制順暢高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規范性顯著增強,執法監測能力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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