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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市監計量[2020]38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2020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和市監計量發[2021]50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2021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全國衛星導航應用專用計量測試技術委員會已完成《GNSS衛星導航信號轉發器校準規范》的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GNSS衛星導航信號轉發器主要由室外接收天線、低損耗電纜、轉發器主機、室內發射天線四大部分組成完整的系統。其工作原理是將室外的衛星導航信號,通過衛星信號轉發器,經過濾波、放大等處理后,將實時的衛星無線信號轉發到室內空間給室內需要接收GNSS信號的接收設備提供衛星信號。
目前相關信號轉發器生產廠家主要有華力創通、創宇星通、衛信杰、 恒宇北斗(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興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冀聯合通訊、西安同步電子、深圳星火源電子等,相關產品并未有統一的技術要求和可參考的相關溯源計量技術規范。編制組根據當前主流產品的技術指標,結合使用單位重點需求的技術參數,提出了噪聲系數、輸入電壓駐波比、輸出功率范圍、增益控制范圍、增益最大允許誤差及增益分辨力等項目的校準方法和計量特性,目前該規范已按時完成編制任務。該規范的編制為完善信號轉發器在科學研究、產品開發及計量測試等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提供重要的技術依據,可大幅提升產品的技術能力。
JJF100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共同構成支撐本規范制定工作的基礎性文件。
本規范引用下列文件:JJF1403 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接收機(時間測量型)校準規范;JJF1678 射頻和微波功率放大器校準規范。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范在架構上包括:范圍;引用文件;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校準環境條件:
a)環境溫度:(23±5)℃;b)環境相對濕度:≤ 80%;c)電壓:220(1±10%) V,頻率:50(1±2%) Hz;d)周圍無影響儀器正常工作的電磁干擾和機械振動。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1. 信號源。a) 頻率范圍:覆蓋被校信號轉發器轉發頻點頻率;b) 相對頻率偏差:優于±1×10-6;c) 功率范圍:-100 dBm~0 dBm,最大允許誤差:±0.5 dB。
2.GNSS 導航模擬器。a) 支持模擬GNSS衛星導航信號;b) 功率:輸出范圍 (-140~-50) dBm(帶內功率);最大允許誤差:±2 dB;c) 偽距分辨力:≤0.05 m。
3.參考 GNSS 導航接收機。a) 支持接收GNSS衛星導航信號,可單頻點定位解算;b) 定位偏差:2 m;c) 定位精密度(2σ):2 m。
4.測量接收機。a) 頻率:10 MHz~8 GHz;b) 功率范圍:-120 dBm~-30 dBm,最大允許誤差:±2 dB;-30 dBm~0 dBm,最大允許誤差:±0.5 dB。
5.矢量
網絡分析儀。a)頻率范圍:覆蓋被校信號轉發器轉發頻點頻率;b)測量電壓駐波比最大允許誤差:±5%。
6.負載。a)頻率范圍:覆蓋被校信號轉發器轉發頻點頻率;b) 駐波比:<1.5;c)阻值:50 Ω。
7. 噪聲源。a)頻率范圍:覆蓋被校信號轉發器轉發頻點頻率;b)超噪比范圍:5 dB~+35 dB;c)輸出端口電壓駐波比:<1.3。
8.噪聲系數分析儀。a)頻率范圍:覆蓋被校信號轉發器轉發頻點頻率;b)噪聲系數測量范圍:0 dB~+35 dB;c)最大允許誤差:±0.15 dB;d)輸入端口電壓駐波比:<1.5。
9.頻譜分析儀。a)頻率范圍:覆蓋被校信號轉發器轉發頻點頻率;b)功率范圍 :-120 dBm~0 dBm,最大允許誤差:±1 dB;c)平均噪聲電平:優于被校信號轉發器的噪聲功率10 dB。
校準結果表達:
經校準的信號轉發器出具校準證書。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標題:“校準證書”;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校準環境的描述;l)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n)校準證書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說明;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建議復校時間間隔為1年。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 GNSS(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包含 GPS、BDS、GLONASS、GALILEO)衛星導航信號轉發器的校準。(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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