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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公告2022年第31號,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排放源統計》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是對《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污染源統計》(HJ 772—2015)的修訂。自實施之日起,《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污染源統計》(HJ772-2015)廢止。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15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適用范圍;
——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統計等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的一般原則和方法;
——增加了數據質量控制的規定;
——增加了數據公布的一般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質量控制、報告編制、數據公布的一般原則及方法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排放源統計。其他生態環境統計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質量控制
1規范設計調查表及指標
調查表結構應清晰,填報說明應明確。指標名稱、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解釋說明及其相關的目錄、分組、編碼應規范統一,符合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分類等標準。
2采用統一的數據采集處理平臺
平臺設計應滿足統計調查制度需要,遵循科學的軟件開發規范,符合國家信息安全標準。
3做好數據采集前準備工作
開展統計調查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人員、經費、設備等保障性資源配置到位,確保調查順利進行。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調查制度、軟件操作等方面的業務培訓。相關人員均應接受培訓。
4保證調查對象完整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范圍確定基本調查單位和綜合調查單位,確保應納入的調查對象完整、無遺漏。基本調查單位調整應相對穩定,新增或移除應依據充分。
5保證數據采集質量
調查對象獨立填報調查數據,對照表1進行自審,修改差錯數據、補充不完整數據。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對調查對象報送的原始數據進行審核,經核實確屬調查對象填報錯誤的,應退回原調查對象修改后重新上報,保留修改記錄和相關說明。
6規范數據審核流程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數據并反饋問題。縣級、地市級、省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數據進行逐級審核,發現疑點和問題,及時退回下級部門或調查對象核實和修正,并保留修改記錄。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縣級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地市級匯總數據,抽樣審核縣級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省級匯總數據,抽樣審核地市級及以下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國匯總數據,抽樣審核省級及以下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排放源統計數據審核質量負責,對下級數據審核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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