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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城市再生水管網工程技術標準》等66項地方標準計劃的通知(皖市監函〔2021〕225號)和《關于下達2020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皖市監函〔2020〕341號),由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等單位負責編制的《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布點技術規范》(項目計劃編號2021-1-35)地方標準已按標準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完善標準的相關內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指南》的有關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城市快速發展,人口、交通壓力的不斷加大,噪聲污染逐漸成為亟待解決的城市環境問題。為推進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建設,需要不斷強化噪聲監測能力,并根據噪聲的特點,開展更為精準、精密的監測,推動噪聲監測向自動化、智能化和網格化為主的監測方向發展,強化噪聲監測對精準化環境治理的核心支撐。
根據噪聲污染防治和噪聲監測的新形勢新要求,安徽省各設區市即將迎來聲環境功能區劃定及監測點位布設調整的高峰期。因此,在生態環境部尚未出臺全國通行的聲環境自動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的情況下,盡快制定出臺適合我省實際情況的《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布點技術規范》,統一安徽省噪聲自動監測點位的規劃、布設、管理,十分必要、正當其時,既可以強化我省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位的規范性和代表性,加強自動監測點位管理;又可以為我省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工作開展以及后期實施聲環境功能區考核奠定技術基礎,避免不符合法律政策要求的盲目投入,浪費人力物力。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標準參考:GB 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T 15190《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HJ 640《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61《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編碼規則》;HJ 906《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 907《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的布設原則、布設要求、確定程序和點位管理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安徽省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點位的規劃、設立和管理。
本標準的章節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點位布設原則、點位布設要求、點位確定程序、點位管理等部分組成。
布設點位數量:
巨大、特大城市≥20個,大城市≥15個,中等城市≥10個,小城市≥7個。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點位數量比例按照城市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占比確定,自動監測點位數量不得少于已確定的聲環境功能區手工監測點位數量。如城市規模小,不具備最低布設點位要求的,點位數量可相應減少。
布設點位選擇:
1.以反映各類聲環境功能區聲學狀況為重點,從保護人群健康的角度,盡可能布設在有代表性的人口密集區,選點空間分布合理,避免過度集中,能夠基本覆蓋城市所有類型聲環境功能區并兼顧行政區劃分。
2.類聲環境功能區應根據道路兩旁噪聲敏感建筑物密集度和全天候受交通噪聲影響情況,選擇噪聲敏感建筑物較密集且受交通噪聲影響較大的區域。
3.根據如下原則選擇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a) 應避開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聲源,盡量避開樹木(風天樹葉聲)的影響。b) 應不受強電磁干擾,應避免被高大建筑物、聲屏障等阻礙噪聲傳播,應避免安裝在風口處。c) 0-3 類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位應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m。d) 4 類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位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 1m 處。
4.能滿足自動監測儀器的安裝、運行、維護和質量控制等條件要求,維護方便并能保障安全可靠、長期穩定的運行。
測點高度:
0-3類聲環境功能區測點高度應距地面4-6米。4類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布設于4類區內第一排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交通噪聲空間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處。
點位管理:
1.城市聲環境功能區自動監測點位的位置與高度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改動。當所布點位現狀發生改變,已不符合點位布設要求時應向相關部門報備。
2.監測點位原則上每五年調整一次。城市建成區面積擴大,需調整點位時,應在盡量保留原監測點位的前提下外延增設點位。當城市建成區面積擴大超過 50%時,可重新布設監測點位。
3.監測點位增加或變更需提供技術論證報告,應包含連續監測比對和最大值處篩選監測情況、《功能區聲環境自動監測點位基礎信息表》和擬建點位周邊 200m 范圍內環境現狀示意圖(八方位圖),包括:道路(標注車道數、車流量等信息)、建筑物(標注高度、用途等信息)、固定聲源、綠化帶等。
4.執行新調整點位的起始時間為每個五年規劃的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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