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獲墨西哥及坦桑尼亞大單,威勝控股智能電表海外訂單超8.5億元
公司于2025從CFE已奪得累計價值逾20.8032億[詳情]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總體要求、優化分時電價機制、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四方面,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分時電價機制的總體思路和具體措施。對廣受社會關注的峰谷時段劃分、峰谷價差空間、分時電價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銜接等問題,提出相應政策措施。
《通知》出臺背景與總體要求
我國分時電價政策包括上網和用戶兩側,隨著上網側市場放開,目前分時機制主要在用戶側執行,其目的是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實現電力系統負荷削峰填谷,在確保發用電平衡前提下節約電力系統投資,并促進新能源消納。 此次《通知》發布有兩方面背景。一是近年來國家持續推進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機制,對價格信號及時、準確反映電力供需關系、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不斷提出要求;二是“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確立以后,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急需分時電價等具體機制提供支撐,通過挖掘用戶側靈活性資源,控制電力系統成本,支持新能源又好又快發展。
為此,《通知》進一步提出涵蓋“一個約束、三個目標”的總體要求,即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基礎上,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
使價格信號更精準、更有力
優化分時電價機制方面,《通知》提出的完善措施,可以從“更精準”和“更有力”兩個角度來理解。
“更精準”首先體現在峰谷時段調整上。要求各地統籌考慮當地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尤其是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和凈負荷曲線變化特性等劃分峰谷時段,將系統邊際供電成本納入時段劃分決策,具有更強的科學性,以及與新能源發展的充分銜接。 “更精準”還體現在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要求上。對于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明確提出分季節設置峰谷時段和價差;對于部分受季節因素影響明顯的地區,如水電出力豐、枯不均,和部分有冬季采暖需求的地區,要求通過健全機制更好的發揮分時電價作用。
“更有力”,一方面體現在拉大峰谷價差水平要求上。明確上年或當年預計系統峰谷率超過40%的地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以國網經營區為例,預計27個省級電網大多要調整峰谷差,對削峰填谷和激勵用戶電力響應的作用明顯放大。
“更有力”,另一方面體現在尖峰和深谷電價的推行上。要求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負荷的95%及以上用電負荷時段確定,較峰段電價再上浮不低于20%;提出利用深谷電價機制應對階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難題,與新能源發電波動性特征相適應。
擴大范圍、動態調整、聯動市場
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方面,《通知》對執行范圍、動態調整、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三項內容提出了要求。
關于執行范圍,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分時電價應覆蓋其他所有工商業用戶;更值得關注的是,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近年來,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空調等大功率電器得到普及,部分高峰時段的系統負荷主要受居民用電行為影響,通過分時電價引導居民錯峰用電的必要性凸顯。
關于動態調整,對于已有電力現貨市場的地區,要求參考現貨市場的有效價格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我國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的分時電價調整方法和調整周期規定,部分地區20余年未做調整,峰谷時段劃分偏離系統實際運行的問題頻出。國外經驗表明,現貨價格可作為分時零售套餐的重要參考,因此我國此次政策優化為進一步科學形成分時電價提供了可行依據。
關于市場化用戶執行,對于還未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地區,要求帶含電價的曲線簽訂中長期合同,合同中的峰谷價差不低于目錄峰谷價差;未按曲線簽訂峰谷電價合同的,結算時購電價按目錄分時電價峰谷時段與浮動比例執行。這一規定,清晰地說明了目錄分時、中長期合同、現貨市場之間的銜接問題,為解決谷電占比高用戶不主動參與市場交易、目錄峰谷價格與現貨出清價格不匹配等一系列問題,提供了可行解決方案。
評估效果 統籌盈虧
《通知》要求做好分時政策的執行效果和問題評估,尤其強調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可以說,分時電價是與市場價格相銜接的管制價格政策,其有效實施有賴于電網企業客觀、準確的執行反饋,因此對電網企業實施獨立賬戶管理提出要求,是提高評估可信度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可確保執行盈余被用于包括可中斷政策在內的資金來源,鼓勵用戶需求響應;另一方面,可確保電網企業不因執行虧損而墊付資金,實際上也是鼓勵電網做好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