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制造業采購經理指數繼續回升 非制造業商務活動指數擴張有所加快
6月份,制造業PMI升至49.7%,在調查的21個[詳情]日前,江蘇印發《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文件
蘇環辦〔2018〕148號
關于開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檢查監測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
按照原環保部《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8﹞1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我廳制訂了《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
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并按以下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一、加強組織*,全面推進VOCs監測
各地要落實環境質量屬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監管職責。統籌規劃,按照“誰污染、誰監測、誰治理”的原則,全面推進VOCs監測工作。要保障固定污染源VOCs監測監管所需人員、設備和經費。
二、建立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
各地要根據本行政區內VOCs排放源的種類、分布、產排污特點,篩選確定VOCs排污單位,建立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名錄庫中應包含企業基本信息、行業分類、排風量、排放總量等內容。各地在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基礎上,按年度確定VOCs排放重點管控企業名單。
三、開展VOCs專項檢查監測
5月20日前,各地要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對照VOCs已出臺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完成所有行業VOCs排污單位檢查監測工作。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開展1次對VOCs排污單位的檢查監測,*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檢查監測報告報送省環境監測中心。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4月24日
(:廳監測處胡益平,:;廳大氣處紀玲玲,:;省環境監測中心周春宏,:)
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方案
為落實原*《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8〕1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面加強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VOCs)
監測工作,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義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我省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排放控制取得明顯進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減少,PM2.5濃度顯著下降,空氣質量總體改善明顯,但臭氧達標率呈下降趨勢,臭氧污染問題日益突出。VOCs是導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體物,對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響,而加強監測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況的基礎,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精干力量,積極開展以排查篩選、日常檢查、隨機抽測為主要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為實現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提供堅實保障。
二、總體要求
問題導向,聚焦重點。結合《“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實施,重點加強影響局部區域環境質量、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廠群矛盾比較突出的固定污染源監測,分類推進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
權責清晰,強化監管。固定污染源應當明確達標排放的主體責任,自證守法;園區管理部門要了解園區周界及內部的環境質量狀況,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預警體系;省市環保部門要依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把檢查監測作為建立健全環境治理*機制的重要支撐。
有序推進,滾動實施。根據國家要求,完成排污單位名錄梳理和專項檢查監測工作;下半年起結合日常監管要求的落實,將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全面納入本省及各市年度監測工作計劃。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和重點管控企業名單
1、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的建立
各設區市*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VOCs排放源的種類、分布、產排污特點,篩查確定VOCs排污單位,作為日常監管、監察和監測的重要依據。VOCs排污單位應覆蓋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電子信息、合成材料、紡織印染等行業。
各市匯總建立VOCs排污單位名錄庫,并進行初步復核。名錄庫中應包含企業基本信息、行業分類、排風量、排放總量等內容。
2 、 VOCs 重點管控企業名單的篩選
各市在 VOCs 排污單位名錄庫基礎上, 依據 VOCs 排污單位排氣筒有關參數, 確定 VOCs 排放重點管控企業名單( VOCs 治理設施排風量在 10000m3/h 及以上的化工企業、 排風量在 40000m3/h 以上的其他行業企業可選為 VOCs 重點管控企業), 并根據企業污染排放情況按年度更新。
(二) 推進排污單位自 行監測
各市環保部門要落實環境質量屬地管理的要求, 履行監管職責, 統籌安排, 按照《通知》 要求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按照“誰污染、 誰監測、 誰治理” 的原則, 推進 VOCs 監測工作的開展。監測部門對于檢查發現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的情況, 要收集相關證據, 及時移交給環保主管部門。
1 、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強化排污單位 VOCs 自行監測。 督促污單位要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要求, 落實主體責任。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19-2017) 及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 將 VOCs 指標納入自行監測方案, 對污染物排放口 及周邊環境質量狀況開展自行監測, 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 治污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 并按規定公布監測方案和監測結果。
2 、 完成 VOCs 在線監測設施安裝。 2018 年年底前, 各 VOCs 重點管控企業應安裝 VOCs 在線監測設施。
3、加強工業園區監測監控。工業園區管理部門要對園區周界及內部VOCs開展監測,具備條件的園區要建設VOCs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及時了解園區周邊的VOCs污染情況,建立環境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建成“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的預警體系。
(三)開展VOCs專項檢查監測
1、分行業開展VOCs專項檢查監測
5月15日前,各地要要按照抽查時間隨機、抽查對象隨機的原則,對VOCs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1次抽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監測信息公開情況及VOCs污染因子達標排放情況。檢查的行業應覆蓋《通知》附件1中所列的17大行業,每個行業原則上選3家企業。省環境監測中心開展30萬千瓦以上的燃煤火電企業的VOCs的檢查監測,抽測比例為10%。具體檢查技術要點按照《通知》附件1執行,監測技術要求可參照見《通知》附件2。
2、將VOCs排放檢查監測工作納入日常監測計劃自今年下半年起,按照“雙隨機”原則,將VOCs檢查監測納入日常監測計劃。各地根據排污單位VOCs排放總量、區域內環境質量等因素,明確企業數量、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的抽查抽測比例,制定檢查監測方案,每季度開展1次檢查監測。各級環境監測站在檢查監測過程中,發現監測結果超標的,要及時同級環保主管部門通報。
四、數據管理要求
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方法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采集、保存、運輸、分析監測樣品。現場采樣時,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填寫采樣記錄表、污染源和監測點位示意圖等原始監測記錄,并由被監測單位簽字確認。環境監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有關規范對監測數據執行三級審核制度,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時間要求
5月20日前,將排污單位名錄庫和重點管控企業名單報送省廳大氣處,將專項檢查監測報告報送省環境監測中心。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檢查監測報告報送省環境監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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