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熱水系統能效等級檢測儀指標要求
4.2.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1集熱系統效率;
2系統總能耗;
3集熱系統得熱量;
4制冷機組制冷量;
5制冷機組耗熱量;
6貯熱水箱熱損因數;
7供熱水溫度;
8室內溫度。
注:制冷機組制冷量、制冷機組耗熱量僅適用于太陽能空調系統,供熱水溫度僅適用太陽能供熱水系統,室內溫度僅適用于太陽能采暖或太陽能空調系統。
4.2.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測試抽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太陽能供熱水系統的集熱器結構類型、集熱與供熱水范圍、系統運行方式、集熱器內傳熱工質、輔助能源安裝位置以及輔助能源啟動方式相同,且集熱器總面積、貯熱水箱容積的偏差均在10%以內時,應視為同一類型太陽能供熱水系統。同一類型太陽能供熱水系統被測試數量應為該類型系統總數量的2%,且不得少于1套。
2當太陽能采暖空調系統的集熱器結構類型、集熱系統運行方式、系統蓄熱(冷)能力、制冷機組形式、末端采暖空調系統相同,且集熱器總面積、所有制冷機組額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積的偏差在10%以內時,應視為同一種太陽能采暖空調系統。同一種太陽能采暖空調系統被測試數量應為該種系統總數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4.2.3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測試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能熱水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不應少于120d,且應連續完成,長期測試開始的時間應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開始,結束時間應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結束;太陽能采暖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應與采暖期同步;太陽能空調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應與空調期同步。長期測試周期內的平均負荷率不應小于30%。
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短期測試的時間不應少于4d。短期測試期間的運行工況應盡量接近系統的設計工況,且應在連續運行的狀態下完成。短期測試期間的系統平均負荷率不應小于50%,短期測試期間室內溫度的檢測應在建筑物達到熱穩定后進行。
3短期測試期間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ta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能熱水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ta的允許范圍應為年平均環境溫度±10℃;
2)太陽能采暖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的平均溫度ta應大于等于采暖室外計算溫度且小于等于12℃;
3)太陽能空調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ta應大于等于25℃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
4太陽輻照量短期測試不應少于4d,每一太陽輻照量區間可測試天數不應少于1d,太陽輻照量區間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輻照量小于8MJ/(m2·d);
2)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8MJ/(m2·d)且小于12MJ/(m2·d);
3)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12MJ/(m2·d)且小于16MJ/(m2·d);
4)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16MJ/(m2·d)。
5短期測試的太陽輻照量實測值與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規定的4個區間太陽輻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0.5MJ/(m2·d)以內,對于全年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同區間太陽輻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標準附錄C確定。
6對于因集熱器安裝角度、局部氣象條件等原因導致太陽輻照量難以達到16MJ/m2的工程,可由檢測機構、委托單位等有關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太陽輻照量的測試條件進行適當調整,但測試天數不得少于4d,測試期間的太陽輻照量應均勻分布。
4.2.4測試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設備儀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總輻照度應采用總輻射表測量,總輻射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總輻射表》GB/T19565的要求。
2測量空氣溫度時應確保溫度傳感器置于遮陽且通風的環境中,高于地面約1m,距離集熱系統的距離在1.5m~10.0m之間,環境溫度傳感器的附近不應有煙囪、冷卻塔或熱氣排風扇等熱源。測量水溫時應保證所測水流*包圍溫度傳感器。溫度測量儀器以及與它們相關的讀取儀表的精度和準確度不應大于限值,響應時間應小于5s。
太陽能熱水系統能效等級檢測儀指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