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承裝修試高壓鉗形電流顯示儀
*條 為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
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 號)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 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承裝(修、 |
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等許可事項。承裝(修、 |
試)電力設施企 |
試)電力設施許 |
業在施工經營過程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 求,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
第三條.各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油、氣 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 見附件1)
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線路維修施工設備,絕緣油、氣魂 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見 附件2)
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電氣測量儀器,絕緣油、氣試 驗儀器,常用儀器儀表。(詳見附件3)
第六條 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
哈爾濱承裝修試高壓鉗形電流顯示儀
技術規格
結構
1. 鉗頭(含引導區) 2. FDR6000檢測儀
3. LCD顯示器 4. PEAK測試指示
5. PEAK鍵 6. POWER鍵
7. HOLD鍵 *8. FDR6000B接收器
9. 絕緣桿連接頭 *10.POWER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