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概論
1.2 HDJF-A手持式局部放電檢測儀(多功能超聲波檢測分析儀)(電纜局放定點儀)提供了既快速又簡單的對開關柜,變壓器,高壓電纜的方法, 用于識別可能會引起停電或人員傷害的潛在絕緣故障。
局部放電會以下述的方式放射能量:
電磁能量:無線電波、光、熱
聲能:聲波、超聲波
氣體:臭氧、氮氧化物。
HDJF-A手持式局部放電檢測儀(多功能超聲波檢測分析儀)(電纜局放精確定點儀)實用的技術都是基于檢測電磁頻譜中的高頻部分以及超聲波信號。是于檢測電磁波及超聲波活動的儀器。
2.2 空氣傳播的超聲波放電活動
局部放電活動中的聲波輻射會出現在整個聲譜范圍中。 聽聲音是可能的,但是要取決于各人的聽覺能力。
使用儀器來檢測聲譜中的超聲波具有幾個優點。 儀器比人耳更敏感,與操作員無關,且工作在音頻以上的頻率,并且具有更強的方向性。
敏感的檢測方法是使用中心頻率為40 ~200kHz 的超聲波傳感器。 該方法可以非常成功地檢測局部放電活動。
2.3 空氣傳播的超聲波放電活動
當局部放電活動出現在高壓開關柜絕緣層中時, 它會產生高頻電磁波, 它只可以通過金屬外殼上的開孔從開關柜內泄漏到外表面。這些開孔可以是外殼縫隙或密封墊圈及其它絕緣部件周圍的間隙。
當電磁波傳播到開關柜外面時, 它會在接地的金屬外殼上產生瞬態電壓。瞬態地電壓( TEV) 在幾個毫伏至幾伏的范圍內,存在時間很短,具有幾個納秒的上升時間。
可采用非侵入方式將探頭放在開關柜的外面來檢測局部放電活動。
二、技術參數
1、適用范圍:采用非侵入式檢測方式,對高壓電氣設備的局部放電缺陷進行檢測及定位。
2、檢測原理:特高頻法(UHF)、超聲波法(UA)及地電波法(TEV)。
3、檢測頻帶:特高頻為300~1500(MHz),超聲波為20~200(KHz)。
4、測量范圍:特高頻為 -80~-20dBm,超聲波為 0~90dB。
5、靈敏度:小10pC(具體取決于傳感器與放電源之間的距離)。
6、傳感器:
① 特高頻傳感器:300~2000(MHz),具備定向接收特性;
② 超聲波傳感器:20~200(kHz);
③ 地電波:10 ~ 70MHz。
7、HDJF-A手持式局部放電檢測儀(多功能超聲波檢測分析儀)(電纜局放精確定點儀)具有內置超聲傳感器,地電波、超聲波二合一傳感器;
8、軟件功能:
① 連續檢測特高頻、地電波及超聲波信號,判斷是否存在局部放電;
② 實時顯示被測信號的變化趨勢、可對局部放電信號的發展作出較為直觀的判斷;
③ 具備數據的現場存儲功能。
9、儀器特征:
① 屏幕顯示:高對比度 3.5 英寸TFT彩屏。
② 數據存儲:可保存 1000 組測試數據。
③ 工作電源:內置 8.4V 鋰電池,可連續工作 8 小時。
④ 電源:輸入100-240VAC,輸出8.4V/3A,充電時間3~4小時。
⑤ 外形尺寸:220 * 100 * 40。
⑥ 儀器重量:1.5kg。
⑦ 環境溫度:-20℃~45℃。
⑧ 存儲溫度:-25℃~60℃。
10、成套配置:主機、傳感器、交流適配器、連接電纜及運輸箱。
三、結構特點
HDJF-A手持式局部放電檢測儀采用便攜式結構,內含信號接收及數據處理模塊,具備多種分析模式,可方便地對電氣設備局部放電所產生的特高頻信號及超聲波信號進行測量。與同類產品相比具有操作便捷,功能強大的特點。
傳感器名稱 | 用途 |
超聲波、TEV二合一傳感器(標配) | 用于開關柜的超聲波、地電波測試 |
變壓器超聲波傳感器(選配) | 用于變壓器內部的局放測試 |
特高頻傳感器(選配) | 用來測量GIS的內部局部放電 |
電纜傳感器(選配) | 用于高壓電纜的局放測試,可伸縮并與高壓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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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采用的是優質材料和先進工藝,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供貨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經過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保養,在其壽命期內運行良好,供貨方應承諾設備的壽命不少于30年。在質保期內,由于供貨方設計、材料或工藝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在合理的期限內供貨方應免費負責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機。
5.2質保期應為設備投運驗收后12個月或合同設備達到交貨地點18個月,質保期以先到為準。
5.3在質量保證期內,由于供貨方設備的質量問題而造成停運,供貨方應負責盡快更換有缺陷或損壞的部件,并賠償相應損失;同時,設備的質保期將延長,延長時間為設備重新投運后12個月。
5.4供貨方應對合同設備的設計、材料選擇、加工、制造和試驗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在合同設備的整個制造過程中嚴格按其執行。
5.5對合同設備供貨方應采用有運行經驗證明正確的、成熟的技術;若采用供貨方過去未采用過的新技術,應征得買方的同意。
5.6供貨方從其他廠采購的設備,一切質量問題應有供貨方負責。
6.1技術服務
6.1.1供貨方應一名工地代表,配合買方與安裝承包商之間的工作。供貨方應指派合格的有經驗的安裝監督人員和試驗工程師,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現場試驗等進行技術指導。供貨方指導人員應對所有安裝工作的正確性負責,除非安裝承包商的工作未按照供貨方人員的意見執行,并且,供貨方指導人員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將此情況通知買方。
6.1.2供貨方的工地代表,應在合同范圍內全面與買方工地代表充分合作與協商,以解決合同有關的技術和工作問題。雙方的工地代表,未經雙方授權,無權變更和修改合同。
6.1.3供貨方技術人員代表供貨方,完成合同規定有關設備的技術服務,指導、監督設備的安裝、調試和驗收試驗。
6.1.4供貨方技術人員應對買方人員詳細地解釋技術文件、圖紙、運行和維護手冊、設備特性、分析方法和有關的注意事項等,解答和解決買方在合同范圍內提出的技術問題。
6.1.5供貨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是正確的,如因錯誤指導而引起設備和材料的損壞,供貨方應負責修復、更換和(或)補充,其費用由供貨方承擔,該費用還包括進行修補期間所發生的服務費。買方有關技術人員應尊重供貨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長沙市手持式超聲波局部放電檢測儀*長沙市手持式超聲波局部放電檢測儀*
6.1.6供貨方代表應尊重買方工地代表,充分理解買方對安裝、調試工作提出的技術和質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使設備的安裝、調試達到雙方都滿意的質量。如因供貨方原因造成安裝或試驗工作拖期,買方有權要求供貨方的安裝監督人員或試驗工程師繼續留在工地服務,且費用由供貨方自理。如因買方原因造成安裝或試驗拖期,買方根據需要有權要求供貨方的安裝監督人員或試驗工程師繼續留在工地服務,并承擔有關費用。
6.2在供貨方工廠的檢驗和監造
監造按照DL/T586-95《電力設備用戶監造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生產過程中主要工藝階段和出廠試驗,供貨方提前7天通知